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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药师协会章程
发布时间:2013-06-20  点击量:

赤峰药师协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赤峰药师协会,英文名称:Chifeng Licensed Pharmacist Association,缩写为CFLPA。

第二条 本会由赤峰地区的药师和从事药品、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教育、科研的企事业单位、个人及相关团体自愿发起成立,是经赤峰市社团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行业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律、维权、协调、服务。本会团结和组织赤峰市辖区内药师及相关单位,致力于加强药师队伍建设与管理,维护药师的合法权益。承担国家、自治区、市政府赋予的药师继续教育工作任务,承接国家、自治区药学会学术交流工作任务,增强药师的法律、道德和专业素质,提高药师的执业能力,促进药学科学技术的繁荣与发展、普及与提高,推动药学人才的成长,保障药品质量和药学服务质量,促进公众科学、合理、安全用药,为公众健康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赤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社团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赤峰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是党和政府联系药学科技研究、药学服务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构建科学合理用药环境,推动全市医药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五条 本会的地址: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新城区。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药品、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引导会员自觉遵守、带头执行国家对药品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的各项规定,制定并实施相关措施形成会员自律机制。

(二)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政策建议,向药品、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及药师提供有关药师业务发展方面的咨询建议和服务。

(三)接受相关法律法规授权或政府药品监管部门委托的药师管理和其他相关工作。

(四)积极推行执业药师资格制度,配合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和赤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会员和药师进行与工作行为相关的法律法规培训、药学知识更新培训,以提高药师及药品从业人员的执业能力。

(五)维护会员及药师等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的合法权益,反映其意见和要求,为其提供相关服务。

(六)加强药师职业道德建设和自律管理,规范药师执业行为,举荐药学人才,表彰、奖励在药品科研、生产、经营、使用等各个环节中取得优异成绩的药学专业技术工作者。

(七)开展国内外相关药师协会和药学学术方面的交流与合作,提高药学服务质量,促进药学事业发展。

(八)开办药师网站,建立药师人才交流及择岗平台。

第三章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一)个人会员以药师为主体,亦可吸纳其他药品经营、使用、科研单位的管理工作者与技术人员。           

(二)团体会员为3人以上,以吸纳药品经营、使用单位的从业者为主。

第八条 入会条件:

申请加入本会的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药品、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教育、科研单位或相关团体工作的药师及管理工作者或其他涉药工作者。 

第九条 入会程序:

(一)个人会员在线上登陆赤峰药师协会官网提交入会申请,经协会专职工作人员审查通过,予以注册。

(二)团体会员须在线下提交入会申请,经协会专职工作人员审查通过,予以注册。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三)继续教育与专业学习;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弘扬科学精神,遵守科学道德,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向本会提交书面申请,由会员管理机构审核注销。会员除有特殊约定外,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或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者,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和选举办法由理事会决定,会员代表经有关方面按分配的名额民主协商(选举)产生。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推举名誉会长;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重大事项变更和终止事宜;

(六)制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七)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九)选举新的理事会。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亦可通过互联网形式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召开会员代表大会30日前,应将换届准备材料送至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确认符合换届条件后方可召开。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理事会理事在充分酝酿、民主协商的基础上,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审议本会年度工作报告;

(九)审批年度学术计划和工作计划; 

(十)批准理事会成员的变更或增补;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或互联网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7—9人。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下列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决定会员的除名;

(四)审定年度财务预算;

(五)审定重大支出项目;

(六)决定顾问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审定内部管理制度。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良好的个人修养和政治素质;

(二)在医药领域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任期不能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须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可设名誉会长和顾问,指导本会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提名秘书长、副秘书长、顾问人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遇有特殊情况,代表理事会决定有关重大事项,并提交下次理事会确认。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办事机构为秘书处。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筹备理事会、代表大会会议;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出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人选;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及指导部门的拨款及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协会的基金和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会按会员代表大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或修改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规定,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构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全体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天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于2023年8月18日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修改并通过)

赤峰药师协会

2023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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